不可以。所有在港外傭不論國籍,都可享有最少的法定人工。由2023年9月30日或以後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,僱主必須依照香港政府「規定最低工資」支付每月 HK$4,990 予外籍家庭傭工。
僱主需負責外傭來港工作的費用包括: 體格檢驗費、領事館核實費、簽證費、保險費、行政費 (或其他如菲律賓海外僱傭行政費,或有關政府機構徵收的類似費用) 及其他費用等。此外,合約期內需為其提供合適和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、免費醫療、免費膳食或膳食津貼(*現時每月不少於港幣1,236元),以及投購僱員補償保險(俗稱「勞保」)。
鑒於不同國家的領事館均有不同的處理程序,一般而言,順利成功申請外傭到港之所需時間大約如下 :
- 菲傭 ~ 2 個 至 2 個 半 月;
- 泰傭 ~ 2 個 至 2 個 半 月;
- 印傭 ~ 3 個 至 3 個 半 月。
**«入境事務處 - 外籍家庭傭工簽証» 須知: https://www.immd.gov.hk/
當外傭為僱主連續服務滿3個月,便可享有有薪法定假日。如法定假日適逄外傭的休息日,應於休息日翌日補替假日。
1月1日、農曆年初一(2月10日)、農曆年初三(2月12日)、農曆年初四(2月13日)、清明節(4月4日)、勞動節(5月1日)、佛誕(5月15日)、端午節(6月10日)、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記念日(7月1 日)、中秋節翌日(9月18日)、國慶日(10月1日)、重陽節(10月11日)、冬節或聖誕節(12月21日或12月25日)、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(12月26日)
外傭為僱主連續工作滿12個月,便有權享有有薪年假。如已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,當僱傭合約終止時,僱主需按比例支付其可享年假薪酬工資。年假日數則按受僱的年資計算,由7天遞增至最多14天:
服務第 1 年: 每年享有有薪年假 7 天
服務第 2 年: 每年享有有薪年假 7 天
服務第 3 年: 每年享有有薪年假 8 天
服務第 4 年: 每年享有有薪年假 9 天
服務第 5 年: 每年享有有薪年假 10 天
服務第 6 年: 每年享有有薪年假 11 天
服務第 7 年: 每年享有有薪年假 12 天
服務第 8 年: 每年享有有薪年假 13 天
服務第 9 年或以上: 每年享有有薪年假 14天
- 如僱主希望與外傭在 2 年合約期屆滿後續約,可以於現行合約期滿前兩個月向入境處遞交申請。一般續約批核時間在收妥全部所需文件後大約10個工作天內辦妥。
- 由舊合約期滿至新合約開始生效期間,外傭須返回原居地放取不少於 7 天的的有薪∕無薪假期, 費用由僱主支付。
- 續訂僱傭合約,但外傭無法即時返回原居地度假,可經僱傭雙方同意將假期押後,並申請延期逗留。僱主和外傭需分別填寫申請表格(ID 988A及 ID 988B) 交予入境處審批,但有關延長逗留期限通常不可超過 1 年。
- 如僱傭合約終止,僱主及外傭均須於合約終止日期起計的7天內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出(ID407E)書面通知。外傭須於合約終止日起計的 14 天內或其逗留期限屆滿前離港 (兩者以較早的日期為準)。
郵遞
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3樓入境事務處外籍家庭傭工組
傳真
(852) 2157 9181
親身遞交
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2樓入境事務處收發小組
- 合約終止前若外傭為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24個月,因裁員理由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,僱主須支付遣散費。
- 若外傭為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5年,而非因犯嚴重過失而遭解僱、不獲續約或裁員;或由註冊醫生證明外傭永久不適宜擔任現時的工作而提出辭職;又或外傭年齡為65歲或以上,因年老而辭職;甚至在職期間死亡,僱主須支付長期服務金。
- 計算方法 : [ (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/3)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]
a) 服務年期未足一年則按比例計算;
b) 另須支付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旅費;
c) 外傭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 或 長期服務金;
d) 可參考 techniCOOK 內置"薪酬計算機"計算結果。
。
任意在家中使用攝錄機監察外傭的活動,本質上侵犯了外傭私隱,法律上並不賦予僱主監察僱員的權利。如評估後確有需要,應考慮監察以“合理性”方式,並應以公開方式進行監察,及妥善處理攝錄記錄,一般不應保留超過7天。鑑於隱蔽式監察嚴重侵犯私隱,所以只可在特殊例外情況下使用。
**請參閱«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指引»
僱主和外傭尋求援助:
- 《僱傭條例》請致電勞工處24小時電話諮詢熱線 2717 1771 或 2157 9537 (外傭專線)
- 《勞工處勞資關係科》辦事處
- 可參閱勞工處相關小冊子 或 香港入境處常見問題